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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附錄 II 歐洲專利局局長在2001年10月1日所發出的通知,有關加速歐洲專利申請案進行之計畫 「PACE」
  • 公報 10/2001, 459頁
    在過去五年,每年向歐洲專利局提出申請案的數量成長超過一倍。專利局因此採取了許多措施因應大幅增加的工作負荷,及縮短核准程序。其中一項稱為「PACE」計畫的措施,已經改善及簡化歐洲專利申請案之進行。 對想要使申請案加快處理的申請人而言,PACE可確保儘快取得檢索報告、首次審查通知書及接下來的歐洲專利。在有彈性地考量申請人的特殊需要之下,該計劃使處理時間較以往之平均值顯著縮短。 如以下的說明,加速處理歐洲專利申請案係經書面請求後實施。EPO不會公告加速檢索及/或審查的請求,依據局長在2001年9月7日所做的決定書1,該項請求不在檔案調閱範圍內,申請人可採用EPO表格1005(參見第463頁)2>或用另外的紙張提出。 除非有另外的狀況,PACE亦適用由歐洲專利局處理之進入歐洲階段的國際申請案(「Euro-PCT申請案」)。
    檢索
    1. 沒有主張優先權(首次申請案)的歐洲專利申請案,申請人通常在申請日的6個月內可取得檢索報告。在此情況下,將自動執行加速檢索;不需要另外提出申請。
    2. 有主張優先權的歐洲專利申請案,提出申請案時可提出書面之加速檢索申請。在此情況下,專利局會盡一切努力儘早核發檢索報告。
    審查
    加速審查可在任何時間以書面請求:如提出申請案時、回應檢索報告時、或後續程序中。
    就Euro-PCT申請案而言,可在進入歐洲階段3由歐洲專利局處理後進行請求。若在進入歐洲階段時提出請求,加速執行的包括形式審查、草擬增補檢索報告、及實質審查。當不需要增補檢索報告時4,包括形式及實體審查。
    當請求加速審查時,專利局會儘一切努力在審查部門收到申請案或加速審查請求(視何者較晚)的3個月內核發首次審查通知書。
    只要審查部門在規定的期限收到前次通知書的答覆,且該答覆已處理了所有指出的問題,所有後續的審查通知書會在收到申請人答覆的3個月內發出。
    其他加速歐洲核准程序之方法
    1. 申請人可申請提前審查(公約第96條(1))。亦可無條件放棄從EPO收到是否繼續申請案處理程序之確認通知書的權利5。放棄此項權利可使申請案更快到達審查部門,申請人可在提出歐洲專利申請案時申請,或是稍後另對EPO提出申請。
    2. 申請人不需要等待首次審查通知書,即可針對檢索報告或國際初步審查報告(在Euro-PCT申請案以EPO為指定局並進入歐洲階段的情況下)提出一份實質答復。「實質」答復係指提出理由說明或是適當修正申請案。
    3. 當申請案即將核准,且申請人已經收到了依公約51條(4)所發出的通知書,如申請人可迅速確認申請案文字內容,並且請求依照公約第97條(6)6立即核准時,後續的程序即可顯著地縮短。
    欲使該請求有效,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(如先前未提出)必須:
    1. 繳納發證及印刷費用
    2. 提出請求項之翻譯文
    3. 繳納任何增加的請求項費用,及
    4. 提出必要的優先權文件翻譯本或與申請案內容一致之宣告(公約38條(5))
    該請求僅在指定費用(細則第79條(2),公約51條(8a))及任何維持費(加上滯納金)均已如期繳納之後才會處理。若該項請求係在下一次維持費到期日之前的3個月內提出,則建議申請人於提出請求時一併繳納該費用7。
    1 請參考EPO公報(OJ)2001年,458頁。
    2 EPA/EPO/OEB表格1005 11.01,可免費由EPO取得(最好是向維也納分局,但亦可由慕尼黑、海牙及柏林取得),以及締約國的中央工業財產權機構取得。亦可從EPO網站http://www.european-patent-office.org取得可編輯的PDF及WORD版本之檔案。
    3 對於Euro-PCT申請案,申請人可以根據PCT第23條(2)或第40條(2)來請求儘早處理以加速進入歐洲階段。但是這樣並不會自動啟動歐洲階段的加速審查;歐洲階段的加速審查需要依PACE計畫另外提出請求。
    4在國際檢索報告係由EPO、澳洲、西班牙或瑞典的專利局製作的狀況下。
    5此適用於進入歐洲階段的Euro-PCT申請案,並且必須製作一增補歐洲檢索報告。
    6 請參見EPO公報(OJ) 1995年,841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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